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职能:(一)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、政策;结合本区实际,研究起草实施意见,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协同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;负责完善生育政策,推动完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。(二)统筹规划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;编制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有关规划,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及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(三)推进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化工作;实施本市医疗服务、疾病防治、卫生监督、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;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、评估,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。(四)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、传染病防治、公共场所卫生、饮用水卫生安全、健康相关产品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、妇幼保健、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;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、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;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。(五)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,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;制定并实施本区传染病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,落实本市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,依法监测传染病,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,强化预警机制;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;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。(六)负责妇幼保健、生殖健康、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;组织实施社区家庭计划生育指导工作,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婴幼儿早期发展、特教儿童健康评估等医教结合;建立完善本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。(七)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医疗卫生机构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、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;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、医疗机构综合评审评价和监督体系;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;负责本区康复、护理、院前急救等工作;组织公民无偿献血。(八)实施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。负责本区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等使用管理临床药事工作以及合理用药监测工作;负责本区免费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和发放管理。(九)负责本区卫生应急工作,编制应急预案和制定应急政策措施;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;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,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;负责本区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。(十)实施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,制定并实施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;按照职责权限指导和协调中医、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;承担中医医疗、预防、保健、康复的监督和管理;协调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;协调、管理本区的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,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应用;负责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。(十一)负责本区基层卫生保健、社区卫生、农村卫生工作;规划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,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保健机构规范建设、运行和服务;制定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并组织实施;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区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。(十二)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,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;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,协调建立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工作机制;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。(十三)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科研项目攻关、重点学科建设和优秀人才培养;协助管理区级以上有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,负责科技成果管理,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;负责本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;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本区中等、高等卫生教育管理。(十四)实施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规划标准,负责本区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,组织实施重大卫生信息化工程和统计工作;参与本区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;组织开展人口出生预测预报;负责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;推进全行业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;组织开展医学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、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工作。(十五)指导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,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有关工作;实施卫生机构人员配置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;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。(十六)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。(十七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联系方式:地址:宝山区月明路158号502室 邮编:2019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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